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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4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岳六四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六四,晋爱兵,李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4536号申请执行人岳六四,男,汉族。被执行人晋爱兵,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世英,女,汉族。岳六四申请执行晋爱兵、李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530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六四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被执行人财产已由法院评估并拍卖中,时间较长,且申请执行人岳六四书面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5300号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立勋审判员  刘怀斌审判员  康占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