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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与黄群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黄群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3民初2230号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古城路江滨小区25-26号201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35532475XQ。负责人:平伟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愉翔,浙江万申佳(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群飞,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诉被告黄群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变更诉请为:1、解除原告与被告黄群飞的借款合同;2、被告黄群飞归还借款本金112477.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款还清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黄群飞因生意周转之需,于2016年9月22日通过微贷网平台借款114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借款金额114000元,借期36个月。按每月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进行还款,每月22日还款4169.87元,于2019年9月22日还款4169.87元结清借款。如未按时还款,借款人自愿支付借款本金20%作为违约金给出借人;若逾期超过30天,则按照借款本金的8%/天计算违约金。借款后,被告黄群飞仅支付两期的本金及利息,共计8340元,其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原告主张,因被告黄群飞未按约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其已归还的借款应按照年利率36%计算,先支付利息,再归还本金。经核算,截止2016年11月22日,被告尚欠本金112477.5元(附表一)。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之款还清日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与被告黄群飞的借款合同;二、被告黄群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借款本金112477.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原告负担580元,被告黄群飞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惠 平人民陪审员 施 长 胜人民陪审员 周 仁 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吴贞妮表一:尚欠本息计算方式:第一期利息114000元*36%/12月=3420元本金4170-3420=750元;尚欠本金:114000-750=113250元第二期利息113250元*36%/12月=3397.5元本金4170-3397.5=772.5元;尚欠本金:113250-772.5=112477.5元·?PAGE?2?··?PAGE?3?·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