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1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翟振江、孙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翟振江,孙桂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184号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红叶大街157-1号。法定代表人:姚金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元明,职员。被告:翟振江,1959年11月10日生,住蛟河市。被告:孙桂兰,住蛟河市拉法街道向阳村屯。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翟振江、孙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由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