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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3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成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成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3036号原告: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法定代表人:吴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勋,该公司员工。被告:孙成宏,男,住西宁市城东经济开发区开元路**号**楼****室。原告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成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芳书 记 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