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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执复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2017)湘11执复81号执行裁定书刘赟;郭怀安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赟,郭怀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执复81号复议申请人:刘赟。委托代理人:郁康明,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怀安。复议申请人刘赟不服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3执异1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执行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3执异14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光耀审 判 员  唐跃华代理审判员  阳少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成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