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0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军、周广铭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周广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0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讷河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周广铭,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周广铭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执200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