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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2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1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黄某1,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2刑初175号公诉机关衡南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刘某3、蔡某1的长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2,女,199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刘某3、蔡某1的次女。二原告人共同��托代理人何某1,男,广东何某1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1,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大专文化,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衡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辩护人夏骞,男,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某1。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刘某2��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艳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刘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1,被告人黄某1及其辩护人夏骞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4月3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1驾驶湘H940**小型普通客车沿泉南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835KM+155M路段时,因所驾车辆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夜间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导致车辆方向失控与高速公路右侧护栏相撞,侧翻在高速公路护坡下面,造成该车受损和该车乘车人即被害人刘某3、蔡某1两人死亡,被害人何某1、何某2、夏某1受伤的道路���通事故。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衡阳西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1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3、蔡某1、何某1、何某2、夏某1不负此次交通事故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1交通肇事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1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表示车子事先有无安全问题,他也不清楚。事故发生时,死者抢了方向盘,导致行驶方向偏离,本次事故不是他一个人的全部责任。辩护人夏骞提出:被告人黄某1驾驶的速度符合高速公路的限速标准,却以这个原因作为划分事故过错的依据,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我方有异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刘某2诉称:被告人黄某1酿成此次交通事故,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要求被告人黄某1赔偿其死亡赔偿金439720元(10993X20X2),丧葬费48525元,抚养费29073元(其中刘某2的抚养费9691÷2X1=4845元,刘某4的抚养费9691X5÷2=24227元),以上合计517318元。肇事车辆湘H940**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以上全部费用要求被告人及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害人刘某3、蔡某1死亡时是在车体之外,应为第三者,适用第三者责任险。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书面答辩称:本公司只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作出赔偿,超出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部分,我公司不负责��付。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3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1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泉南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835KM+155M路段时,因所驾车辆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夜间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导致车辆方向失控与高速公路右侧护栏相撞,侧翻在高速公路护坡下面,造成该车受损和该车乘车人即被害人刘某3、蔡某1两人死亡,被害人何某1、何某2、夏某1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衡阳西大队道路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1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3、蔡某1、何某1、何某2、夏某1不负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被告人黄某1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复核,2016年6月7日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以事故当事人刘某3家属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2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黄某1向本院提交事故责任重新鉴定申请,2017年1月4日本院通知公诉机关补充材料,以进一步查明本案事故原因、事故责任。应公诉机关要求,2017年2月15日湖南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衡阳西大队作出复函,复函内容主要包括:其对事故责任未进行重新认定;未对刘某3的行为认定为干扰驾驶行为及对交通事故死亡结果有影响。黄某1作为驾驶人承担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但车主和前任驾驶人刘某3,将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任由他人驾驶,亦存在一定过失。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3的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脑挫裂伤;被害人蔡某1的死亡原因为颅内出血、胸部多发肋骨骨折所致的血气胸死亡。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见书,小型普通客车转向系检验:方向盘传动轴柱向后弯折变形,方向盘不能正常转动,右侧球头球销松旷,右侧转向节及转向臂弯曲变形,右侧横拉杆在事故中稍向后弯折变形,右前轮失气呈瘪塌状,右后轮胎肩部位有一长条形裂口。左前轮胎面花纹为波形花纹,右前轮胎面为混合花纹。该车转向系各部件在事故中损坏严重,前轮花纹不一致,在行驶过程中摩擦力不一致,会产生跑偏现象,不符合相关规定(《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中“9.1.2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出厂规定”)。鉴定意见:小型普通客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102.3-106公里/小时;小型普通客车转向系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相关技术要求。另查明,肇事车辆长安牌小型汽车的机动车所有人为刘某3,该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1座和乘客7座),每座限额1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12月12日0时起至2016年12月11日24时止。被告人黄某1持有C1驾驶证,2012年取得驾驶证。被害人何某1、何某2对被告人黄某1的行为表示谅解,放弃追究其责任。被告人黄某1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九医院抢救,自2016年4月3日入院,至2016年4月13日出院。2016年5月13日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衡阳西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1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5月26日本案作为刑事案件受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立案经过。2、到案经过,证明本次交通事故2016年5月13日由交警认定,驾驶人黄某1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5月27日黄某1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衡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立案后,交警一直联系不上黄某1本人,就将立案情况电话告知其父亲黄某2,之后黄某1也没有及时到案。2016年6月3日交警在黄某1家中将黄某1抓获。3、关于黄某1家属向派出所反映情况的说明,证明该所接到被告人黄某1父亲黄某2电话,称其儿子黄某1已被列为逃犯要到公安机关自首。该所民警详细询问后在在逃人员信息中未发现其在逃信息。黄某2反映衡阳高速交警要求其儿子到案处理,但黄某1已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要求邮寄出去,想等到责任复议时再到衡阳去。该所民警告知黄某2,案件的具体处理情况要本人与办案部门直接联系。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湘公交高衡五认字【2016】第20160403号,路况:道路微弯,沥青路面,路表潮湿。事故发生时为夜间,能见度正常,无任何影响视线及行驶的障碍物。该路段小型轿车高速限速120KM,大型车辆最高限速100KM,各类车辆最低限速为60KM。驾驶人黄某1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夜间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刘某3、蔡某1、何某1、何某2、夏某1无与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交通违法行为,不负此次交通事故责任。5、湖南省��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队对黄某1提出的复核申请,决定不予受理。6、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衡阳西大队的复函,证明该队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的分析认定。7、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保险单、病历资料,证明肇事车辆的所有权、车辆购买保险情况及驾驶人的资质情况、治疗情况。(二)证人证言1、何某1的证言,证明:当时黄某1驾车在快车道上,速度较快,谁在超车我记不清了。两台车没有接触。其突然感觉到车子左右摆动得厉害,何某2就大喊“快踩刹车”。黄某1两只手抓着方向盘,左右摆动得厉害,感觉他人都坐不稳了。这时刘某3就站起来,双手从黄某1肩上伸过去,想去帮黄某1一起稳方向。正当刘某3手接触到方向盘时,车子猛地向右边冲过去,撞上了护栏,其被甩到车外。可以肯定刘某3的右手已经握到方向盘,但左手有没有握到,其没有看到,被刘某3身子挡住了。之前刘某3开车时,其偶尔感觉到车子会有向右边跑偏的情况,并问了刘某3车子是不是有什么情况。刘某3将车停到一个港湾,检查了车子轮胎,上车后说:“气不是很足,导致车子跑偏的情况”。4月3日凌晨2:30左右,上车后刘某3就跟黄某1说,你来开。2、何某2的证言,4月3日凌晨3时许,刘某3在一个港湾停车,说有点累了,由黄某1接手开车。车开不到十分钟,就感觉车子剧烈晃动。事故发生时,感觉车子在晃动,其睁开眼睛看见刘某3站起来去扶方向盘。其睁开眼发现自己躺在土坡上,后来救护车来了。所乘坐车子的车主是刘某3。(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其在服务区的港湾里接替刘某3开车,接手后不久即出事,大约开了半个小时。接手前刘某3下车围着车辆检查了一圈,踢了踢轮胎,他说轮胎跑久了,气不够了,然后说,小黄,你来开一段。之前何某1也感觉到车辆有偏方向的情况,并问刘某3车子为什么会向右偏方向,刘某3说是车子的轮胎气压不足。当时右边有台货车,印象中有超车行为,当时车速可能有100码。事故前有一上坡,车子速度不快,冲不上坡,于是其就加油门冲坡,接着下坡,车速较快超过一台货车。当超过货车后,车子方向有点失控,向右边偏离,其立马向左边回方向,车子就左右摆动,���上后方有车按喇叭,其当时心里就慌了,只知道稳住方向,有没有踩刹车或者是将油门当刹车踩,其就不清楚了。这时后面有双手从其肩膀上过来帮其打方向,当那人的右手刚接触到方向盘时,车子就快速地向右边失控,自己的双手一直在控制方向盘,没有离开过,其此时还想往左边打方向,但是已经打不动了。车子就一直往右边冲过去了,事故就发生了。那人头发较短,其看到他的头发就知道是刘某3,还有通过手臂其也可以确定是他。刘某3是右手接触到方向盘。其开车感觉车子的方向没有之前稳了,有点跑偏,方向盘左右摆动。如正常开,不超车感觉不是很明显。如超车,尤其是超大车,气流大,感觉方向盘左右摆动,当时其觉得车辆方向有问题,但经其操作能暂时控制住,就想开到前方的服务区再检查。当车子方向有点失控往中央护栏偏,刘某3一开始双手伸到前面来想扶方向,但够不着。于是他就往右边侧身,用右手抓住方向盘的右侧,他的右手在我右手的上方,且握住其右手的上部。当时其也在往右用力控制方向,刘某3也抓着方向盘往右打了一把,这就导致转向力量过大,车辆失控,翻到护坡下面去了。(四)鉴定意见(1)衡南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二份,证明被害人刘某3的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脑挫裂伤。蔡某1的死亡原因为颅内出血、胸部多发肋骨骨折所致的血气胸死亡。(2)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小型普通客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102.3-106公里/小时;小型普通客车转向系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相关技术要求。(五)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发时的现场情况。(六)视听资料4月3日行车记录仪视频,证明案发时的行车情况。对本案有争议的几个问题,本院作如下认定:(一)关于被告人黄某1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的问题。被告人黄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次交通事故不应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理由如下:一是驾驶人黄某1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夜间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导致车辆方向失控,是发生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二是车辆突��失控时,驾驶人黄某1试图控制好车辆方向,乘车人刘某3出于自救目的,从后方座位上站立,帮助黄某1控制失控车辆的行为虽然存在,但并无直接证据证实其行为与此次事故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是被告人黄某1的双手一直在控制方向盘,车子有点失控往左侧护栏偏时,虽刘某3也意欲抓着方向盘往右打方向,而黄某1本人也在往右用力控制方向,导致转向力量过大车辆失控,翻到护坡下面。被告人黄某1是控制车辆方向的驾驶人。四是被告人黄某1在车辆失控时,其本人不清楚有没有踩刹车或是将油门当刹车踩。故酿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不排除被告人黄某1的其他操作失误。五是本案乘车人何某1和何某2只证明刘某3存在起身去扶方向盘的动作,是否接触方向盘并不能确定,是否对黄某1的驾驶造成影响更不能确定。故本院确认被告人黄某1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任。(二)关于被告人黄某1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被告人黄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1出院后向司法部门进行了报告,受到传唤后,主动去说明情况,应为自首。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不构成自首。理由:一是被告人黄某1在刑事立案受到公安传唤后,一直未到案。二是被告人黄某1以申请事故复核为由,拒不到案,其没有主动投案的行为。申请事故复核不是其拒不到案的法定理由。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刘某2的诉讼请求本院作如下认定:死亡赔偿金10993X20X2=439720元、丧葬费48525元(48525÷12X6X2=48525),抚养费4037元(即刘某2的抚养费9691÷12X5=4037元),以上合计492282元。对附带民事原告主张的刘某4的抚养费,因刘某4未向��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本院对其主张的抚养费不予支持。肇事车的所有人为刘某3,该车经鉴定,其转向系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存在一定的安全瑕疵,对本次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车辆所有人刘某3应自负一定的过错责任,可适当减轻被告人黄某1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民事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被害人刘某3、蔡某1都是第三者,不属车上人员,应适用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1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悔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1获得受害方何某2、何某1的谅解,对被告人黄某1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二、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刘某2的损失承担2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1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刘某2各项损失330597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1、刘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 辇审 判 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刘巧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雪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亡或者造成公仅财产重大财产,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