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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刑终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XX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终59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男,1992年4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容城县,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9日被羁押,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京0106刑初1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XX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XX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撤回上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刑初11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小明审判员  丛卓义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