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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长发与XX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发,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王长发,男,1940年4月16日出生,回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郭月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执行人:XX(申请人儿子),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回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执行王长发与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02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拆迁款25万元,案件受理费2525元,共计252525元,执行费368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7)内0702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大鹏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跃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