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39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楚雄与娄底市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楚雄,娄底市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39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楚雄,男,汉族,居民,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娄底市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在娄底市娄星区白塘路与月塘街交叉处怡景名园7栋。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标的款88万元,至2016年5月31日的利息37.9727万元,2016年6月1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为止。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1321执3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才新审判员 周荣遐审判员 刘江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禹颖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