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3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建新与徐高举、樊秀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新,徐高举,樊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893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新,男,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徐高举,男,1967年7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樊秀珍,女,1966年2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刘建新与被执行人徐高举、樊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381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高举、樊秀珍给付人民币9204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于2016年10月0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自2016年10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3、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向新沂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徐高举、樊秀珍位于新沂市××街道××西××号房屋一套已被保全。2017年7月24日,该房屋以858500元拍卖成交。经参与分配听证,刘建新申请两案共参与分配案款89980元,其中(2016)苏0381执4697号案件申请执行标的为61300元,在该案实结执结后,余款28680元不足以清偿(2016)苏0381执3893号案件执行标的。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地产登记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被执行人徐高举、樊秀珍位于新沂市××街道××西××号房屋一套已被保全,2017年7月24日,该房屋以858500元拍卖成交。经参与分配听证,刘建新申请两案共参与分配案款89980元,其中(2016)苏0381执4697号案件申请执行标的为61300元,在该案实结执结后,余款28680元不足以清偿(2016)苏0381执3893号案件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2045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28680元,尚未执行到位63365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被执行人徐高举、樊秀珍房屋已被保全该房于2017年7月24日拍卖成交,经参与分配听证,刘建新申请两案共参与分配案款89980元,其中(2016)苏0381执4697号案件申请执行标的为61300元,在该案实结执结后,余款28680元不足以清偿(2016)苏0381执3893号案件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窦金虎审判员 孙先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浚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