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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邓芳桂与胡天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芳桂,胡天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1167号原告:邓芳桂,男,194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琼桢,安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胡天云,女,199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分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龙津镇新城区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67241613XY。负责人:刘峰。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韦欣,该公司员工。原告邓芳桂与被告胡天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芳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计7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兴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