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88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跃群与刘祥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群,刘祥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8884号原告:张跃群,女,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刘祥冬,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张跃群与被告刘祥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跃群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跃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跃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跃群负担。审 判 长 兰 霞人民陪审员 李自宏人民陪审员 李正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