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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88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跃群与刘祥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群,刘祥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8884号原告:张跃群,女,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刘祥冬,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张跃群与被告刘祥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跃群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跃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跃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跃群负担。审 判 长  兰 霞人民陪审员  李自宏人民陪审员  李正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