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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民初9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万某某与被申请人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贺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972号之二申请人:万某某,女,汉族,1964年9月3日生,住子洲县。被申请人:贺某某,女,汉族,1960年3月3日生,教师,住子洲县。申请人万某某与被申请人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万某某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贺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子洲县支行的账号608073002200187227予以轮候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对被申请人贺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子洲县支行的账号608073002200187227予以轮候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贺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子洲县支行的账号608073002200187227予以轮候冻结。二、轮候冻结期限为从(2017)陕0831民初971号之二民事裁定解除之日起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愿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