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枣阳市回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枣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回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枣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83行初23号原告枣阳市回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法定代表人严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耕耘,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枣阳市。法定代表人张勇,任该局局长。原告枣阳市回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枣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因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阳市回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李顺斌人民陪审员 毛金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艾 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