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09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崔俊龙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俊龙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9民特4号申请人:崔俊龙,男,194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系崔艳的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大海,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飞,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崔俊龙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崔俊龙称,申请撤销(2013)徐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事实和理由:崔艳,女,1978年9月4日出生,与申请人为父女关系。崔艳因精神失常于2004年9月离家出走,申请人多次查找,崔艳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崔艳死亡,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出(2013)徐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崔艳死亡。2017年9月21日,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救济站将崔艳送回。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徐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宣告崔艳死亡。2017年9月21日,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救助站将崔艳送至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石油物探基地处派出所,派出所干警通知崔俊龙将崔艳接回家。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其重新出现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崔艳被宣告死亡后,2017年重新出现,现申请人崔俊龙申请撤销对崔艳的死亡宣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2013)徐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田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