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新安县诚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安县诚金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2591号原告:新安县诚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铁门镇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692168428U。法定代表人:韩红参,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奎、孙友飞,河南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9737R。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安县诚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安县诚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安县诚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安县诚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123元,减半收取2061.5元,由原告新安县诚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肖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