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尹晓冉;孟琴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晓冉,孟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特11号申请人:尹晓冉,女,198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申请人之女。被申请人:孟琴,女,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代理人:孟双庆,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系被申请人孟琴的弟弟。申请人尹晓冉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孟琴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申请人尹晓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尹晓冉撤回申请。审判员 李尚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礼超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