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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4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倪桂华、叶礼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桂华,叶礼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4执667号申请执行人:倪桂华,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松溪县。被执行人:叶礼松,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桂华与被执行人叶礼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倪桂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724民初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积标审判员  史跃文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赛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