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4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影与谢爱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影,谢爱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4681号原告:刘影,女,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雷,萧县赵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爱芝,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原告刘影与被告谢爱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王艳秋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影负担。审判员 欧阳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