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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8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王达与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达,吉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8026号原告:王达,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X。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毅,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飞,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X。王达与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达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聂 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孟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