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惠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惠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1153号申请人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路62号地产大厦27楼,组织机构代码67100727-0。法定代表人张冬清。被执行人重庆惠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同景路2号12栋2单元5-2,组织机构代码62205426-5。法定代表人袁光永申请人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惠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一案,本院(2016)渝0119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惠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惠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该给付申请人112702元及其利息和诉讼费、公告费等。经本院“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袁光永纳入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据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渝0119执115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李晓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