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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辖终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海、中山市正珈灯饰配件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海,中山市正珈灯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辖终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海,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德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正珈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冈南西岸南路六路7号首层之4。法定代表人:张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本婴,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秋,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郑海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正珈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珈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39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海上诉称:郑海开办的中山市横栏镇兴润灯饰厂已经注销,负责人郑海已经不在中山市横栏镇工作和生活,已经回到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郑海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郑海的户籍所在地是贵州省德江县,常住地也是贵州省德江县。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正珈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正珈公司起诉时提交的支票显示,涉案支票的付款银行为“工行广东中山分行古镇支行”,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作为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现正珈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本案依法由原审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郑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审判员  秦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宇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