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恢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云玲与甘廷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玲,甘廷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李云玲,女,195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旭明,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廷泉,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云玲与被执行人甘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云玲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恢1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兆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燕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