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5民特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孟秀英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爱臣,孟秀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5民特86号申请人:魏爱臣,女,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申请人:孟秀英,女,194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指定代理人:魏敬忠(孟秀英丈夫),男,194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申请人魏爱臣申请认定孟秀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10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魏爱臣述称,魏爱臣与孟秀英为母女关系。孟秀英因身患脑梗死、冠心病等疾病,经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未痊愈,并遗留有严重后遗症,现其生活不能自理,行动能力与表达能力均受限,为了行使被申请人的民事权利,现申请宣告孟秀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代理人魏敬忠称,申请人陈述的情况属实,同意宣告孟秀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意由魏爱臣作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魏爱臣与被申请人孟秀英系母女关系,孟秀英因患急性脑梗死、冠心病等疾病,于2017年9月23日入住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救治,经治疗未痊愈,现孟秀英生活不能自理,存在认知、思维、语言、行动等障碍,不能完全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孟秀英目前的症状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要件,故申请人魏爱臣的申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魏爱臣系被申请人孟秀英的女儿,依法由其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孟秀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魏爱臣为孟秀英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艳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