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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2执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苏镇龙、湖北省昌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镇龙,湖北省昌发商贸有限公司,罗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2执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镇龙,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长利,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省昌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长江路35号,企业注册号:421022000024209。法定代表人:罗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罗奎,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北省公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镇龙与被执行人湖北省昌发商贸有限公司、罗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罗奎已履行义务10000元,剩余欠款78200元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罗奎名下有车辆,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鄂1022执2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罗奎名下鄂D×××××思威牌轿车一辆,因该车辆已办理抵押登记,且该车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结果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忠审判员  刘庆娟审判员  龙中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学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