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执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龙、张丽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9执3462号申请执行人:陈龙,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张丽,女,1988年3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龙与被执行人张丽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57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因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要求限制被执行人消费,本院未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车辆及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久旺审判员 刘建峰审判员 杨守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