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财保11号申请人: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姜云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亮,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飞凤街218号。法定代表人:刘保全,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人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产保全申请。本院立案后,申请人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2017年10月12日、2017年10月23日三次变更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城口县水晶丽城项目面积1746.15平方米的房产和78个车位予以查封。同时,申请人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重庆百亚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城口县水晶郦城项目面积1746.15平方米的房产和78个车位予以查封的财产保全申请。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道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秋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