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8601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17)湘8601刑初43号被告人XX会、邓元佑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会,邓元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8601刑初43号公诉机关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XX会(聋哑人),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文盲,无业。2014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8月27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恩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手语翻译曹俊华,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专职手语翻译。被告人邓元佑,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9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13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铁路公安处看守所。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长铁检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会、邓元佑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会、邓元佑及被告人XX会的辩护人陈恩德、手语翻译曹俊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1日7时许,被告人XX会、邓元佑经事先预谋,结伙来到长沙火车站进站口伺机作案。当旅客吴某某来到进站闸机处准备检票进站时,被告人XX会趁其不备,用右手从其外套左口袋内扒得小米牌MAX型32G手机一台。被告人XX会得手后,迅速将赃物转移给身后的邓元佑,随后两人携赃逃离现场。2017年5月13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市芙蓉区天佑大厦他她连锁酒店1704房将被告人XX会、邓元佑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80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物证照片、书证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会、邓元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被告人邓元佑系累犯,被告人XX会系聋哑人。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同时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XX会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邓元佑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XX会、邓元佑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与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被告人XX会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盗窃数额较低,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积极悔罪,构成坦白情节;3、被告人XX会系聋哑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1日7时许,被告人XX会、邓元佑经事先预谋,结伙来到长沙火车站进站口伺机作案。当旅客吴某某来到进站闸机处准备检票进站时,被告人XX会趁其不备,用右手从其外套左口袋内扒得小米牌MAX型32G手机一台。被告人XX会得手后,迅速将赃物转移给身后的被告人邓元佑,随后两人携赃逃离现场,并以人民币500元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两被告人生活消费。2017年5月13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市芙蓉区天佑大厦他她连锁酒店1704房将被告人XX会、邓元佑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8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长沙铁路公安处长沙车站派出所民警姚杰、李金辉出具的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抓获被告人的经过。2、失主吴某某陈述,证实2017年5月11日6时50分左右,吴某某在长沙火车站进站口准备乘坐T8326次旅客列车到张家界,在检票口排队时,其外套左口袋内的一台小米牌MAX型32G手机被盗。3、被告人XX会、邓元佑的供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邓元佑所持有的用来转移被盗手机的一个黑色塑料袋进行了扣押。5、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长价认定字(2017)0162号《关于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小米牌MAX型32G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880元。6、视频资料及视频截图照片,证实2017年5月11日7时许,被告人XX会在长沙火车站检票进站口,用右手从旅客吴某某外套左口袋内扒得小米牌MAX型32G手机一台。被告人XX会得手后,迅速将赃物转移给身后的邓元佑。7、失主吴某某的身份证及火车票照片,证实失主吴某某使用其身份证购买火车票在长沙火车站进站口准备乘坐T8326次旅客列车到张家界。8、被告人XX会、邓元佑的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书,证实二被告人的前科劣迹以及被告人邓元佑系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9、被告人XX会、邓元佑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XX会、邓元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且合法有据,亦予以采纳。被告人XX会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元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邓元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薇薇审 判 员  肖 睿人民陪审员  曾纪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文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