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玉民与被申请执行人邹海峰;邹金浣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民。被执行人邹海峰。被执行人邹金浣。被执行人湖南紫东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东方财富街。法定代表人黄赞夫,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玉民与被执行人邹金浣、邹海峰、湖南紫东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3民终7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湘13民终7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邹金浣、邹海峰、湖南紫东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邹金浣、邹海峰欠申请执行人李玉民的工程款594533.8元及自2015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4.6%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57204.1元,由被执行人湖南紫东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玉民,被执行人邹金浣、邹海峰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0元及申请执行费8920元。本院于2017年9月8日依法划拨湖南紫东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72658元银行存款,其中应给付李玉民执行款651738元,因邹金浣、邹海峰另案起诉李玉民与湖南紫东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邹金浣、邹海峰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湖南紫东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2017)湘13民终773号民事判决书应付给李玉民的工程款400000元,并于2017年9月13日将251738元执行款给付李玉民。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现执行结案。卿瑞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胡艳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