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1执9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9086江苏百泽安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荣亿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百泽安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荣亿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908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百泽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1号玖隆物流园)。法定代表人:谢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红格、聂友娟,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阴市荣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夏港街道长达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玉芬,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江苏百泽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荣亿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百泽安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苏州仲裁委员会(2016)苏仲裁字第211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江阴市荣亿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百泽安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68051.89元及利息,承担仲裁费18316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百泽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荣亿钢结构有限公司经协商于2017年10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江阴市荣亿钢结构有限公司结欠江苏百泽安贸易有限公司货款及仲裁费386367.89元,该款江阴市荣亿钢结构有限公司已支付4万元,其余346367.89元由江阴市荣亿钢结构有限公司自2017年10月起每月支付2万元,直至付清。江苏百泽安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的请求,孙玉芬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江苏百泽安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苏百泽安贸易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江阴市荣亿钢结构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 东代理审判员  刘新宇代理审判员  蔡晓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钟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