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沈列军与易兴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列军,易兴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2535号原告:沈列军,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易兴伟,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列军与被告易兴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列军明确向本院表示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静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