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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沈列军与易兴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列军,易兴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2535号原告:沈列军,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易兴伟,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列军与被告易兴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列军明确向本院表示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静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