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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执恢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校与孙玉平民间借贷 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校,孙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恢1319号申请执行人孙校,男,1953年11月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人。被执行人孙玉平,女,196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孙校与孙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孙玉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玉平发向申请执行人孙校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保全费1120元、执行费1740元由被执行人孙玉平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自愿达成和解:由担保人魏志亮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校借款本金7万元(已兑现)且申请执行人孙校自愿放弃本案的利息及其它请求。案件受理费1350元、案件保全费1120元申请执行人孙校自愿承担。案件执行费1740元担保人魏志亮自愿承担(已缴纳)。现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文甫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