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03执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周陈琦、李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陈琦,李庆,覃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409号申请执行人:周陈琦,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李庆,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覃芳,女,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本院在执行周陈琦与李庆、覃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庆、覃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兰 兰人民陪审员 熊��颖人民陪审员 郑 敏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元 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