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26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民初747号杨凌与麻阳苗族自治县铜矿管理处铜矿社区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凌,麻阳苗族自治县铜矿管理处铜矿社区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6民初747号原告:杨凌,女,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必顺,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铜矿管理处铜矿社区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负责人:张天敏,该社区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宽贵,湖南锦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凌诉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铜矿管理处铜矿社区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凌负担。审判员  张春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娟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