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2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运萍、上栗县中亿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运萍,上栗县中亿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2执584号申请执行人张运萍,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执行人上栗县中亿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运萍与上栗县中亿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张运萍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栗劳人仲字(2017)第2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上栗县中亿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波审 判 员 陈宏林审 判 员 谢启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郭俊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