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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冯志花、王凤贤、杨喜清、苏玉山、王洪强、张龙生、王东辉、王剑、孙德迎、盛金平、王兴龙、冯志全、代海明与韦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志花,王凤贤,杨喜清,苏玉山,王洪强,张龙生,王东辉,王剑,付德迎,盛金平,王兴龙,冯志全,代海明,韦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冯志花,女,1965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白山市靖宇镇。申请执行人:王凤贤,男,汉族,1957年5月13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柳河县圣水镇。申请执行人:杨喜清,男,汉族,1964年5月9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柳河县圣水镇。申请执行人:苏玉山,男,汉族,1964年7月24日生,农民,住吉林省辉南县辉南镇。申请执行人:王洪强,男,汉族,1979年8月9日生,农民,住柳河县圣水镇。申请执行人:张龙生,男,汉族,1957年2月12日生,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三道湖镇。申请执行人:王东辉,男,汉族,1967年11月1日生,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申请执行人:王剑,男,汉族,1983年12月16日生,农民,住吉林省辉南县辉南镇。申请执行人:付德迎,男,汉族,1965年1月11日生,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景山镇。申请执行人:盛金平,男,汉族,1970年5月29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杏岭乡。申请执行人:王兴龙,男,汉族,1969年2月4日生,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三道湖镇。申请执行人:冯志全,男,汉族,1973年4月24日生,农民,住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申请执行人:代海明,男,汉族,1983年3月7日生,农民,住吉林省辉南县惠南镇。以上十三位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昌奎,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执行人:韦丽,女,汉族,1967年8月26日生,农民,住吉林省辽源市水岸人家。申请执行人冯志花、王凤贤、杨喜清、苏玉山、王洪强、张龙生、王东辉、王剑、孙德迎、盛金平、王兴龙、冯志全、代海明与被执行人韦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冯志花、王凤贤、杨喜清、苏玉山、王洪强、张龙生、王东辉、王剑、孙德迎、盛金平、王兴龙、冯志全、代海明于二O一七年二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韦丽履行(2016)吉0524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冯志花、王凤贤、杨喜清、苏玉山、王洪强、张龙生、王东辉、王剑、孙德迎、盛金平、王兴龙、冯志全、代海明71660元。本院于二O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韦丽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责令其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逾期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韦丽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拘留、罚款措施。经本院向银行、证券、车辆、房屋等部门查询及其他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韦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冯志花、王凤贤、杨喜清、苏玉山、王洪强、张龙生、王东辉、王剑、孙德迎、盛金平、王兴龙、冯志全、代海明发现被执行人韦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兵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徐 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艺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