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9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刘永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刘永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970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主要负责人:陶志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锐,女,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天津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保,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文海书店总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刘永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被告刘永保已死亡为由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87元,减半收取计79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尤江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