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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4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关于廖福兵.刘新华.张世长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福兵,刘新华,张世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4执347号移送执行人: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曾东,该庭庭长。被执行人:廖福兵,男,汉族,1986年3月20日出生,住遂宁市大英县蓬莱镇。被执行人:刘新华,男,汉族,1991年8月26日出生,住遂宁市大英县桌筒井镇。被执行人:张世长,男,汉族,1992年1月12日出生,住遂宁市大英县蓬莱镇。本院在执行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廖福兵、刘新华、张世长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廖福兵、刘新华、张世长在金融机构无存款,车管、房管、工商、证券无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廖福兵正在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廖福兵、刘新华、张世长共同退赔被害人陈春艳2065元损失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利审判员 阳本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