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与万好置业(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万好置业(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民初2376号原告: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城郊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7937739340。法定代表人:吴相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忠、王为,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万好置业(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新度村1号一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692650097F。法定代表人:翁国亮。原告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安蓝盾公司”)与被告万好置业(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好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安蓝盾公司的委托��讼代理人林忠、王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好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诚安蓝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万好置业公司支付货款403985.6元及利息(利息以403985.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万好置业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万好置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10日,诚安蓝盾公司与万好置业公司签订《海峡国际商贸城A、F地块一期、二期的防火门(卷帘)制安工程-II标段》施工合同文件,双方约定:由万好置业公司将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海峡国际商贸城A、F地块一期、二期项目的防火门(卷帘)采购、安装工程分包给诚安蓝盾公司。诚安蓝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和安装义务,但万好置业公司在支付部分货款之后无故拖延剩余款项。至起诉之日,万好置业公司尚未支付货款403985.6元,履约保证金50000元。万好置业公司未作答辩。诚安蓝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施工文件合同》复印件一份,欲证明:万好置业公司将国际海峡商贸城A、F地块一期、二期项目的防火门采购、安装工程分包给诚安蓝盾公司,并约定价款及违约责任;证据二:《交底表》复印件一组,欲证明:诚安蓝盾公司与万好置业公司核对供货数量,双方均签字确认;证据三:《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2014年7月8日,诚安蓝盾公司收到万好置业公司通知,接受诚安蓝盾公司对国际海峡商贸城A、F地块一期、二期项目的防火门采购、安装工程报价承诺,讼争买卖合同正式成立;证据四:《送货单》复印件一组,欲证明:诚安蓝盾公司已经履行了讼争合同所约定义务;证据五:《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在诚安蓝盾公司防火门交底表上签字确认的林子云系万好置业公司的员工,其签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万好置业公司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万好置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诚安蓝盾公司提供的上列其他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彼此间能相互印证,可证明双方买卖货物及拖欠货款等事实,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效力,��院均予认定。对上述证据所反映出的事实,本院亦予确认。经庭审举证、认证及本院认定的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原告庭审陈述,可认定本案主要事实如下:2014年6月27日,诚安蓝盾公司向万好置业公司支付50000元履约保证金。2014年7月8日,万好置业公司向诚安蓝盾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同年7月10日,万好置业公司(发包人、甲方)与诚安蓝盾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海峡国际商贸城A、F地块一期、二期的防火门(卷帘)制安工程--Ⅱ标段施工合同》(合同编号WH-AF-SG030)一份,主要约定:本合同为海峡国际商贸城A、F地块一期、二期的防火门(卷帘)制安工程--Ⅱ标段,包括:S4#-S7#楼商业、4#-7#楼、17#楼、18#楼及其地下室的防火门工程;A地块地下室的防火卷帘门(含特级)工程;本合同为���费用单价包干合同,合同暂定总价为2055390元,其中制作费1801599元,安装费253791元,本工程总包配合及管理费用由甲方统一支付给总包单位;门扇进场后,门扇安装完成并经监理方及甲方验收合格支付该批货款的80%进度款,扇分区域各区域全部安装完成,经监理方、甲方及消防等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该区域预结算款的95%,余款5%做为保修金,在保险期满一年后可申请无息返还结算款3%的保修金,保修期满后可申请无息返还剩余保修金;本工程保修期为二年,保修金为结算金额的5%,保修期自己验收合格并移交之日开始计取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诚安蓝盾公司按约向万好置业公司交付部分防火卷帘门并进行安装,供货价值共计1081574.12元。双方工作人员签署《交底表》13份、《送货单》11份。期间,万好置业公司支付部分货款,至今尚欠403958.6元���款未支付,致诉讼。本院认为,诚安蓝盾公司与万好置业公司存在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诚安蓝盾公司依约向万好置业公司提供部分货物并安装,但万好置业公司未能按约支付货款,至今尚欠403958.6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诚安蓝盾公司诉求万好置业公司支付尚欠的403958.6元货款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万好置业公司未按约支付欠款,诚安蓝盾公司不再供货有合理的抗辩理由,诚安蓝盾公司现要求万好置业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万好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万好置业(福建)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03958.6元及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付清货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万好置业(福建)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如果万好置业(福建)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10元,由万好置业(福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嘉伟人民陪审员 郑绍平人民陪审员 赵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婷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