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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4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范振奎、张广军与陈洪辉、陈洪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振奎,张广军,陈洪辉,陈洪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574号之一原告:范振奎,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阜新市蒙古族自治县红帽子乡三家子村前衙门南沟**号。原告:张广军,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阜新市蒙古族自治县七家子乡七家子村胡家窝铺**号。被告:陈洪辉,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99-2-303。被告:陈洪林,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和平路东方家园小区。原告范振奎、张广军与被告陈洪辉、陈洪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许云廷审 判 员  韩国柱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