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5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石河子市西部合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河子市西部合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5362号原告:石河子市西部合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1-26号。法定代表人:罗立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淑婉,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炮台镇建安南路(第八师121团团部)。法定代表人:曹国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河子市西部合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河子市西部合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48元,本院予以退还,送达费90元(原告已付),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