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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翁永林潘建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123执1973号被执行人潘建飞,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住遂昌县。本院在执行翁永林与潘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潘建飞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或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潘建飞罚款1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