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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25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柳高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25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被执行人柳高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1民初961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柳高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柳高翔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柳高翔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柳高翔(证件号码:)在宁波兴业银行的38×××80的存款人民币6090992.8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多廷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尚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