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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4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敦凯、马西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敦凯,马西芳,刘墩伟,刘敦刚,刘敦英,朱崇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767号原告: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沭新东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DX1C991-1。法定代表人:荣庆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东,该行职工。被告:刘敦凯,居民。被告:马西芳,居民。被告:刘墩伟,居民。被告:刘敦刚,居民。被告:刘敦英,居民。被告:朱崇侠,居民。原告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敦凯、马西芳、刘墩伟、刘敦刚、刘敦英、朱崇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长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