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财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财保214号申请人: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禹王路西段118号。法定代表人:许怀文,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安徽省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龙亢农场龙腾路北首。法定代表人:张志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志乐,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怀远农村商业银行龙亢农场支行的存款14386488元(账号:20000208868810300000075);查封被申请人张志乐所有的位于怀远县涡河左堤荆芡乡段涡河左堤沟西至龙窝段(怀林证字2014第3403213695号)及怀远县荆芡乡涡河左堤荆芡乡段涡河左堤团郢至张沟段(怀林证字2014第3403213694号)的树木共11000株,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4386488元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怀远农村商业银行龙亢农场支行的存款14386488元(账号:20000208868810300000075);二、查封被申请人张志乐所有的位于怀远县涡河左堤荆芡乡段涡河左堤沟西至龙窝段(怀林证字2014第3403213695号)及怀远县荆芡乡涡河左堤荆芡乡段涡河左��团郢至张沟段(怀林证字2014第3403213694号)的树木共11000株。查封期间交由张志乐看管,但不得转让、变卖、采伐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爱国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宋海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