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行审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山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李彦群土地行政处罚一审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山阳县国土资源局,李彦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1024行审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1024016069504W。法定代表人:黄博,系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忠宝,系山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被申请执行人:李彦群,男,现年77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山阳县。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山政国土处字(2017)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山政国土处字﹝2017﹞1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李彦群全家两口人,原无房居住。李彦群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于2015年11月20日擅自动工占用本人承包地215.8平方米建住宅,其中建筑占地215.8平方米,现已建起楼房入住。所占土地为一般耕地,属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李彦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李彦群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处罚如下:一、责令李彦群立即停止一切土地违法行为,停止施工,退还非法占用的215.8平方米的土地;二、依法没收李彦群在非法占用215.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647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山政国土处字﹝2017﹞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又于2017年4月10日送达了山国土处催字(2017)13号《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本院认为,山政国土处字(2017)1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加之李彦群原无房居住,新建房屋占地为一般耕地,属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宜拆除。该决定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山政国土处字(2017)1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中“责令李彦群立即停止一切土地违法行为,停止施工,退还非法占用的215.8平方米的土地;依法没收李彦群非法占用215.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经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徐启华人民陪审员 邹来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