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发贵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433号罪犯黄发贵,男,1990年4月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该市。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9日作出(2010)吉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发贵犯抢劫罪、强奸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认定黄发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16日、2015年10月16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十一���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3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黄发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黄发贵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发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表扬四次,余62.5分,属病犯。本次减刑及前几次减刑均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发贵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悔改表现,属病犯,可以减刑。但因其所犯抢劫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未履行罚金刑,应从严把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发贵减刑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陈红星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