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366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1976年11月12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64年10月27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马某某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马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服刑,已向申请执行人回告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登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