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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周石与陈周来、陈周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周石,陈周来,陈周鲩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1381号原告:陈周石,男,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青,广东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略,广东法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周来,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被告:陈周鲩,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浪,广东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周石诉被告陈周来、陈周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陈周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周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周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陈周石负担。审判员  李国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庞玉容 来自